国务院日前印发了《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》(国发〔2021〕24号,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《意见》提出,综合考虑经济体量、市场主体数量、改革基础条件等,选择部分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。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、上海、重庆、杭州、广州、深圳6个城市。
《意见》明确了6个城市试点的十项重点任务,分别为: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;健全更加开放透明、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;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。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;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;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;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;维护公平竞争秩序;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;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;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。
政采人需要关注的是,《意见》所附的《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》中强调,要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。主要内容为:在债务融资、政府采购、招投标、招商引资等领域,针对因政策变化、规划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,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,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,维护企业合法权益。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司法部、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将作为本项改革内容的主管部门。